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联系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有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人民群众向本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6.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
7.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汇报。
8.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9.审议、拟订、修改或参与拟订、修改决议、决定草案等。
10.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九个专门委员会各设1个办公室(正科级)。